2007第四屆中國國際畫廊博覽會參展細則
一、總則: 為能高效運作2007中國國際畫廊博覽會(第四屆),中國國際畫廊博覽會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制定、實施本細則,并擁有修改、解釋本細則的權利。本細則對執行委員會與全體參展商(以下稱展商)均具約束力。
二、展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日期:2007年5月2日至6日 地點:中國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中心展廳 (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
三、組織機構: 執行委員會:負責展會的組織實施工作。 藝術委員會:負責展會參展資格的評選和審鑒工作。
四,參展申請: 1.參展申請單位: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作為主業經營并擁有固定代理藝術家的藝術品經銷機構。 2.展品類別:繪畫、雕塑、攝影、多媒體、裝置作品等。 3.參展申報材料:請填寫附件中的參展申請表(表一)
五、參展申請截止日期:2007年1月31日
六、參展資格確認: 凡申報參展的展商,應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準確與完整。經中國國際畫廊博覽會藝術委員會評審,凡被獲準參展的展商,均由本執行委員會于2007年1月31日前通知參展商并發送展位確認書。 凡申報參展的展商,應確保所有展出的藝術品為原作真品。本執行委員會有對參展作品及其相關資料獲得完整詳細說明以及用于任何形式的非贏利目的的宣傳權利。布展結束后,藝術委員會將對參展作品的內容進行終審,并有權禁止任何不符合展會要求的展品的展出。 如展商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展出偽作,本執行委員會有權要求展商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直至取消其參展資格,展商預交的展位費將不予退還,造成其他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如展商的上述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失,展商應獨自承擔一切責任。 展商如出售作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及交納稅 款。
七、展位確定: 本執行委員會在尊重展商申報意愿的前提下安排展位。在任何條件下如有必要,本執行委員會均擁有對展位的調整權和最終決定權,各展商都應給予理解并支持。 展商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展位調整通知的七日內,向本執行委員會陳述要求重新調整的理由。 如展商接受本執行委員會的調整決定,應在收到通知后根據本細則第八條規定付款。 逾期沒有依上述方式通知本執行委員會做再次調整的,視為已經接受本執行委員會的調整決定。
八、展位費繳納: 1、收費標準: I類:RMB22,500/展位 Ⅱ類:RMBl6,000/展位 Ⅲ類:RMBl2,000/展位 2、繳納方法:一次性全額付款或預繳訂金分期付款; a、一次性付款:于2007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繳納全額展位費,可享受10%的優惠; b、分期付款:申報者資格被確認同時預付應繳展位費的50%,余額于2007年3月1日前付清,不享受優惠條件。任何沒有按期付清余款的展商視為違約,展商所預訂的展位不予保留,所繳付的參展費恕不退還,本執行委員會據此將重新安排展位。 c、如本執行委員會在展商繳付預付款后,根據布局需要通知展商調整展位的,將遵照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d、如展位面積超過或不足9平方米,按實際平米數x實際價格/平米計算。 e、展位確定后,如展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參展的,已繳所有參展費將不予退還。
九、展館設施: 1.展覽現場位于中國國際貿易中心展廳一層和二層,面積13,000平方米,共設有443個展位,A區96個、B區173個、C區49個、D區125個。 2.展位設施:每個標準展位面積為9平方米,由9塊l米(寬)x3米(高)白色木質展板組成,配有長臂射燈6只、地毯、楣板字一套。四個展位以下(含四個展位)的展商,配有商務洽談桌1張,椅子3把;四個展位以上的展商,配有商務洽談桌2張,椅子6把。如有需要將免費配備5A、220V電源插座一個。 3.展場內設有信息中心、新聞中心、咖啡區、休息區、貴賓休息室等設施。
十、展位使用權: 只有當展商根據本細則規定全額繳付參展費后,才擁有展位使用權。 展商不得將展位的全部或部份,有償或無償轉讓他人。違反本條約定者將視為違約。展商所需承擔的違約責任為:本執行委員會即時取消其參展資格,已繳所有參展費不予退還。 展商不得在展位內展示未申請展出的作品,違反本約定者,本執行委員會有權要求展商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直至取消其參展資格,展商預交的展位費將不予退還,造成其他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博覽會圖錄: 1、本屆展會出版一本彩色精印圖錄,刊登展商信息及部分參展作品圖片。具體版頁分配為1-2個展位的展商擁有2頁;3-4個展位的展商擁有4頁;5-8個展位的展商擁有6頁。其中信息版頁可刊登一幅作品,其余頁面每頁最多可刊登2幅作品。每個展位可獲贈1本圖錄。 2、刊登圖錄的作品需提供: a、彩色反轉片(請標明反轉片的正、反、上、下),并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尺寸、材質及創作年代。 b、若提供CD光盤,請確保每張圖片的分辨率在30Odpi以上并為JPG格式,同時提供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尺寸、材質及創作年代。如果展商提供的圖片分辨率不符合印刷要求將不予刊登,責任由展商自負。 c、展商亦可提供PDF格式的圖錄版式設計圖,本執行委員會將在保持基本版式設計的前提下,參考展商所提交的版式設計安排圖錄編輯。 3、收集刊登圖錄信息及圖片的最后期限為2007年2月15日。如逾期未交付者,將視為自動放棄刊登圖錄的權利,所造成的損失由展商自負。 4、請將圖錄登記表(表二)各項內容填寫完整、準確、清晰后,于2007年2月15日前傳真至本執行委員會。 5、本執行委員會擁有對圖錄內容編輯的最終決定權。
十二、保險: 所有參展人員和參展作品的保險事宜由展商自行解決,本執行委員會不承擔任何保險工作。如展商不對其進行投保,在參展期間受到的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執行委員會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安全措施: 1、展廳內提供24小時的安全管理,備有閉路電視,監測攝像機等保安設施。 2、展覽及撤展期間,任何人將展品帶出展廳,均需持本執行委員會開具的出門憑證。 3、開館期間展品的安全由展商負責,閉館后由場館保安人員值勤監管。 4、為了確保展品的安全,布展期間展品只能入館,一律不予辦理出館手續。開展后憑加蓋本執行委員會印章的出門憑證出館。 5、展覽期間,展商攜帶額外藝術品進入展廳(非用于公開展示),須經本執行委員會同意,展商對該藝術品的安全負責。 6、展商必須遵守展館關于火災、安全、治安及其他方面的有關規定,如因其故意或者疏忽而致本執行委員會或第三方損失,應予賠償。
十四、宣傳推廣: 1、平面媒體報道。在藝術收藏類、時尚類及大眾類媒體,宣傳報道展商及代理藝術家的作品。 2、網絡宣傳。中國國際畫廊博覽會官方網站發布展商網站鏈接(配有畫廊標識),發布展商的參展信息及近期展訊。視情況在門戶網相關頻道安排畫廊負責人與網友互動訪談活動,井設置專題頁面介紹畫廊及代理藝術家、代表作品。 3、廣播宣傳。本執行委員會將通過中國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等權威媒體宣傳報道,并視情況安排對展商采訪,擇時播出。 4、電視宣傳。本執行委員會將通過中國中央電視臺及相關地方電視臺宣傳報道,視情況安排對展商采訪,擇時播出,同時將影像資料制作成光盤贈送。 5,為配合以上宣傳工作,請展商將展出作品計劃表(表三)填妥后,于2007年2月15日前傳真至本執行委員會。
十五、法律效力: 展商向本執行委員會遞交展商申請表,即視為已經接受本細則約束。本細則連同合同文本(復印或傳真文本同具法律效力),始得對展商與本執行委員會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本細則具有中英文兩種語言版本。如有歧義,以中文版本為準,對關于在執行本細則過程中而發生的一切法律問題,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各方均同意將爭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裁判。
十六、知識產權: 展商保證參展作品和向本執行委員會提交的一切圖文資料,不構成對第三方知識產權的侵害。如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展商應負責賠償并承擔一切責任。
十七、不可抗力: 在發生本執行委員會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災害性天氣、戰爭、罷工、群體騷亂、爆發流行疾病、政府管制等情況下,本執行委員會有權更換、延長、及縮短展覽日程。對此,本執行委員會不承擔超過展商已繳展位費以外的賠償責任。
十八、相關展會服務: 1、展品運輸:本執行委員會指定專業運輸公司為展商提供展品運輸、倉儲及海關服務,費用由展商自行承擔。 2、住宿接待:本執行委員會以優惠的價格向展商推薦展館附近不同級別的酒店供參考選擇,費用由展商自行承擔。。 3、展位施工:展場施工單位按展商提供展位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如現場臨時改變展板搭建方案者,本執行委員會將加收1,000元人民幣改裝費。 4、展位保潔:展場公共空間由本執行委員會安排人員每日進行清潔。 5、商務服務:場館內設有銀行提供貨幣兌換服務。展場內設有商務中心,有償提供傳真、復印服務及布展工具,。 6、其它服務:本執行委員會將為展商提供接機、翻譯及工作人員等相關的有償服務。
中國國際畫廊博覽會執行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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